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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共有房屋纠纷
发布日期:2012-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张林收养了两个孩子,一个叫张森,男,另一个叫张花,女。父子二人同在一家单位上班,92年时,单位分配给二人一套住房,当时单位的规定是一个职工可以分一套一居室,因张氏父子为同一单位职工,而张森没有成家,就为他们分配了一套两居室。后来张森成家,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这个房子里。一家人一起生活,家里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由张森夫妻负担。

  2002年,单位房改,将房产证办到了父亲张林的名下。2003年张林去逝,2005年张森因心脏病去世,二人去世前都没有遗嘱,去世后家人也没对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

  2006年张林妻子李美,将房子出让给女儿张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培训中心]

  张森的妻子小杨得知此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原告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张森妻子小杨与该房产没有任何关系无权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而小杨的代理律师抗辩称,此房为张林张森父子二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具有身份的性质,虽然产权证明登记在张林名下,但房屋本身属于家庭共有,张林对该房享有共有份额,李美出售该房时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该行为无效。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林一人名下,但该套房屋属于张林张森单位所分的福利房,具有职工福利性质,该房属于张森张森共有,李美出售房屋时未经张林继承人小杨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专家解读]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的名义人为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如果单纯的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名义人为权利人,会使得在产权证外的实际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法院判定该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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