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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之监护
发布日期:2012-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自然人

  1 吴某为个体户,在外出进货时遇车祸死亡,吴某的妻子王某当时 正在怀孕。吴某个人有财产10万元,其父母健在。

  问(1)吴某的遗产如何分配?

  (2)王某能否以胎儿的名义起诉肇事单位?

  2 14岁的小兵背着父母花了5000元在某商场买了一台电脑,其父母反对,要求退货。

  3 17岁的林某在村办工厂工作,月收入1100元,林某与村工厂订立果园承包合同,其父母以林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主张合同无效。

  4 精神病人刘某将其皮大衣卖给王某。

  二、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是民事权利还是一种职责或义务,有不同观点。罗马法上不视监护为权利,而称为一种职责。《民法通则》中对监护人也未赋予任何利益,因此,更应理解为是一种职责。

  (二)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育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人身方面的亲权:保护权、教育权、惩诫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等。

  而监护则是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三)未成年人的设立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视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属法定义务。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不属法定义务,需二个条件:本人愿意;有关单位同意。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一定条件下经必要程序可以变更。

  (四)为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关系密切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3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五)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监护人的 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

  (5)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转承责任)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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