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8c004-01 |
事项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华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申请增设代表处,应当符合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及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的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8、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9、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10、在华已设代表处情况说明及已设代表处执业副本复印件; 11、在华已设代表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厅局出具的符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3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查通过的,上报司法部,待司法部核准后,送达并通知办理开业注册手续 2、制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楼406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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