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高频考点解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2-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记忆点:积极条件:告诉轻微三年下
消极条件:盲聋哑、辩无罪,公诉否认杂共同
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年下——三年以下刑期的
杂共同——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