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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高频考点解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2-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记忆点:积极条件:告诉轻微三年下

  消极条件:盲聋哑、辩无罪,公诉否认杂共同

  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年下——三年以下刑期的

  杂共同——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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