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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开机先看广告,侵权
发布日期:2012-05-06    作者:王振兴律师
有线电视公司的招商广告:“开机即现,强制观看!覆盖全城,一招制胜,绝对能让你的广告家喻户晓。”实际上,有线电视公司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线电视公司不顾消费者感受,出于在已经收取收视费用的基础上再行牟利之目的,利用独家经营和信号控制的优势,让用户在每次开机前不得不观看广告,导致用户心烦却又无法避开,侵犯了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电视开机必先看广告,让不愿看广告的用户无可奈何,不仅属于强制消费,而且也已使用户无法获取方便、快捷、通畅的服务质量保障。
  再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有线电视公司必须对其明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该法第15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且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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