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临沂张沂峰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06    作者:张沂峰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山东省统计局201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农民误工费22.85元/天);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901元;
五、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
六、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5 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 29351 元,采矿业 58854 元,制造业 37403 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9753 元,建筑业 35241 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068 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0617 元,批发和零售业 36233 元,住宿和餐饮业 28250 元,金融业 68304 元,房地产业 31622 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486 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4302 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71 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2793 元,教育 42795 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6026 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33 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793 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