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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防范赠与合同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孙新律师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赠与产生的原因:
1、婚前以示忠贞,示爱有多深。
2、婚内(过错方)示以后忠贞、示以后诚心。
二、赠与方式:
赠与协议书(双方签字)、单方赠与。
三、赠与履行如何:
没有实际履行。动产没有交付,不动产没有过户、登记。
四、解决方式:
协商不成,受赠方起诉。
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是赠与合同属单务、无偿合同,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但情侣之间的房产赠与存在双方同居的人身关系及受赠方因此而同意与赠与人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也就是说情侣之间的房产赠与并非完全单务、无偿那么简单,但此次司法解释却将情侣之间的房产赠与等同于了普通人之间的赠与;
2、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权无所限制,将导致赠与合同的形同虚设,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同时,也对撤销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人拒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其强制履行。
【律师支招】:
1、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防止赠与人撤销赠与;
2、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防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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