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亡亲委托书抵押共有房产无效
为了能够买到汽车,黄明竟然伪造已去世的父亲的委托书,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作用抵押,贷款3万元。黄明到期不能还款后,银行要求拍卖由黄明及其二兄弟、母亲共同继承的房屋。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明欠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黄明用于贷款的抵押房屋合同无效。
1999年1月15日,黄明因需资金购买汽车,向南康市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万元,黄明提供了产权人为其父亲黄孝,座落于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西门村的房屋作抵押。在办理抵押时,黄明隐瞒黄孝早于1995年病逝的真实情况,向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虚编一份其父亲黄孝的委托书,并由其本人与信用合作社办理填写了抵押人为黄孝、房产共有的其他二兄弟及母亲书面委托及签名的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到期后,黄明归还了2000年12月30日前的贷款利息。2003年8月13日,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黄明发出了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收回贷款本息。由于黄明未能如期还款,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黄明和其二兄弟、母亲共同告上法庭,要求黄明归还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拍卖黄孝所有的现由黄明及其二兄弟、母亲共同继承的房屋,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黄明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合同有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黄明的二兄弟、母亲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黄孝的妻子系其合法配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1999年1月15日,黄孝亲自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也需征得其妻子的书面同意才有效。何况,此时黄孝已去世多年,不可能再签订抵押合同。而作为该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并没有到场签订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一直到收到一审判决后才知道共有的房产被抵押的事,因此请求法院改判。
而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却认为,上诉人在期限内不向法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没有出庭质证,失去了抗辩权。
&nb sp;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明向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款3万元事实,但黄明在贷款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编已死亡房产所有人黄孝的抵押委托书,不经房产主要产权人其母亲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房产私自用于抵押贷款,具有欺诈行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权益,应认定房屋抵押无效,龙岭农村信用合作社未予认真审查,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该房屋抵押条款元效,对上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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