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从六组案例谈起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治研究》2010年第12期
【摘要】民意审判所指向的所谓正义的结果,只是被障眼法所偷梁换柱了的“正确判决”,这样的结果必然会有失偏颇,同时,它对案件胜负的不同影响乃是取决于诉讼外的力量对比,其实,辩护权的缺失才是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
【关键词】民意审判;辩护权;裁判权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民意与改判—第一组案例
2003年8月15日,沈阳市原人大代表、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缓。消息一出,立刻激起万千民愤,舆论大哗,“刘涌不死,谁人当诛”,“刘涌不死,国难未已”,“刘涌不死,民心必死”。4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进行提审,30人得以旁听审判,其中两人为刘涌家属,当日下午6时,审理即告结束,并宣布择日宣判。4天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所犯其他各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与之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小时后,刘涌被抬进事先预备的死刑执行车,35分钟后,刘涌被执行注射死刑。人们欢呼雀跃,奔走相告,认为这是一场法律和民意对刘涌的共同审判,是一次法律和民意的共同胜利。[1]“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2]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06年,一个从山西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许霆,在广州街头某银行ATM机取款,在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柜员机171次,取款17.5万元。200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人们记下了许霆这个名字,并且再次群情激奋,“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量刑太狠,有失公允”。[3]终于,法院于2008年依照《刑法》第63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68条的规定,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网民们再次弹冠相庆,欢呼胜利,甚至认为,群众一致反对的法院就会屈从,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
上面两个案例中所出现的自发式的民意审判,成功冲破了“建议判决刘涌死缓的所谓专家意见”和“主张许霆无期的地方法院生效判决”所带来的巨大阻碍,人们亲历亲为,惩恶扬善,兴奋不已。而下面一组案例中,宣传媒体先是把当事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后,他们被迅速地转化为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此时,从重从快的民意审判已经开始了。
二、舆论与民意—第二组案例
章俊理—江西二附院口腔技师,1989年辞职开设私人牙科诊所,先后自筹发展资金2000余万元,引进德国西门子先进牙科设备,并最终发展成为江西省最大的私人牙科诊所,章俊理也因此被人们称为“德国牙医”。1998年,章俊理和他的诊所遭到江西省拖拉机厂职工顾德兴的投诉,同年11月5日,省领导批示:“此信若属实,说明邪恶势力太猖狂,难道我们就不能为受害者伸冤吗?.……这就要看中共南昌市委书记的了!”[4]两周后,章俊理被逮捕,随即,曾接受过其牙科诊疗的1100余名群众同时向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地民众同仇敌忔,高呼:“南昌警察了不起!捉到了牙医章俊理!上千名群众来诉苦!罪恶的章俊理被逮捕!”2000年1月,当地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章俊理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随即被“人肉搜索”。因发现他抽豪华香烟、戴名牌手表时,进一步激起了网民们“仇贪仇腐”的强烈情绪,当月,周久耕即被免去房产局局长职务,次年9月,被指控犯有受贿罪,检方同时提出判处周久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周久耕11年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民意审判,以朴素的是非善恶观为基础,追求大众此时心目中的正义,本身是令人肃然起敬、为之感动的。周永坤先生批判“民意审判立足于结果,认为民意审判情绪化甚至癫狂、多变、易被操纵,尤其我国的民意极易变态”[5]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追求正义,是作出公正审判的先决条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是对法官和陪审团自由心证的基本要求,我们制定法律、根据法律评判案件,更是要立足于正义这个“结果”,立足于此的审判方式不但无可厚非,而且值得肯定和坚持。至于民意审判的“多变、癫狂、易被操纵”,终究只是一种表面的、暂时的、局部的现象。
但我们应当看到,一方面,一场审判、评判其最终的结果是否“正义”,取决于案件原本的事实情况如何,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信息,比如,在刘涌案中,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事实信息;许霆案中,包括银行ATM机技术鉴定结论等有关定罪的信息;章俊理案中,包括医学和牙科诊疗专业知识的信息,那么所谓对正义的追求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欲求一件事物的正确结论,应遵循这类事物的相应判断规则,一般事物对应一般规则,比如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而刑事诉讼,有其特有的决定案件的规范,违反法律对定罪所设定的证据要求等诉讼规则,就很难得到正确的判决,更重要的是,此时无论这个判决正确与否,它必然都是不正义的。
因此,只有当民意审判全面掌握相关的案件事实、遵循诉讼的规则,再加上心中的正义感,才会作出正确的裁判,而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依然同情许霆,同情千千万万像许霆一样辛苦打工的年轻人,依然痛恨章俊理,痛恨成百上千像章俊理一样的庸医,但是,我们会审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章俊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会思考“广州中院对许霆作出酌定减刑处罚裁决所依据的量刑情节与刑法所确立的‘法定减轻情节’是否对称,假如许霆真的构成‘盗窃罪’,那么,存在多个足以构成‘从重量刑’情节的许霆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6]虽然,我们还是觉得刘涌可恶,周久耕可憎,但我们会对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提起,并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判决的刘涌再审案,对通过进行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周久耕案,进行深深的反思。这就如同对待中国足球一样,虽然很想冲出亚洲,结果屡战屡败,但还是要遵守足球的规则,倘若不要了规则,一拥而上,手脚并用,无论进球多少,最终的结果也都失去了它的意义和正当性。因此,笔者坚持认为,“结果”是规则下的“结果”。
如果说,犯罪已经破坏了一次法制,那么以国家的名义再次违反规则、破坏法制,即便是以打击犯罪为由,也是更大的恶。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刑事诉讼中,极度弱小的个人必须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任何一级公安机关都随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搜查、监听、扣押等强制性侦查行为,可以昼夜24小时对其布控,可以全国各地的进行追捕,因此,刑事诉讼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权利!
三、域外民意审判—第三组案例
回到实践中,我们发现,事实上,民意审判根本无法全面了解个案事实,更无法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因此,这种民意审判所指向的所谓正义的结果,只是被障眼法所偷梁换柱了的“正确判决”,这样的结果必然会有失偏颇,有时,还会给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
公元33年,就发生了这样一场无法挽回的人类悲剧。耶稣被门徒犹大出卖,进而被民意审判钉上了十字架。当时,处耶稣以极刑,须由罗马帝国委派来的总督彼拉多决定,而耶稣在彼拉多面前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彼拉多对陷害耶稣的大祭司和众长老说:我查不出耶稣犯了什么罪。根据惯例,每逢逾越节前夕,民众有权要求总督释放任何一名囚犯,当时还有一名叫巴拉巴的强盗,曾经杀过人。彼拉多想释放耶稣,但是众人齐声喊道:除掉这个人!释放巴拉巴给我们!民意难违,彼拉多只好作出对耶稣施以鞭刑后释放的妥协方案,但是,大祭司高喊:凡以自己为王的,就是背叛凯撒了,你若释放耶稣,就不是罗马帝国皇帝的忠臣。民众们于是开始更加强烈地要求钉死耶稣。面对这样的民意审判,巴拉巴被释放,耶稣则被钉上了十字架。
1991年3月2日深夜,美国洛杉矶的假释犯罗德尼·金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车并拒捕,4 名白人警察最后使用金属警棍对其进行殴打才制服了这名醉酒的黑人青年,这个过程的后半部分被一名叫霍利得的人拍下,并送往当地地方电视台,电视台把送来的81秒的录像剪辑为68秒,删除了其中罗德尼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之后提供给美国三大电视网及CNN。之后,加州地方检察官以“使用致命武器和不必要的暴力殴打嫌疑人”之罪名起诉至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根据包括完整的81秒的录像在内的全案事实信息作出鲍威尔警官、孔恩警长等4名警察无罪的判决。而民意此时早已被先前不全面的案件事实所误导,宣判两小时后,作为美国第二大城市的洛杉矶立刻陷入火海,引发了震惊世界的美国黑人大暴乱,近百人死亡、数千人受伤、千余栋建筑损毁,损失高达近10亿美元。于是,老布什总统被迫在电视上发表声明,表示将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之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置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所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于不顾,对已由加州地方法院先前作出无罪判决的罗德尼·金案以新的罪名—“侵犯民权罪”进行了再审,并改判4名被告人中的两名有罪。
四、法庭之外的民意审判缺乏正当性—第四组案例
纵观以上几组案例,会得出民意审判如洪水般势不可挡、如猛兽般战无不胜的结论,但是,下面的一组案例却把笔者带入了新的思考之中。
杨佳,1980年出生,户籍北京,中等专科学历。1999年技校毕业短暂工作后,即待业在家。2007年10月5日,杨佳在上海市旅游时骑着租来的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受到巡逻民警盘查。后被带回芷江西路派出所继续接受讯问,并言遭到“七八个警察的殴打”。从此,杨佳多次上访,要求进行赔偿,均无果。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行凶,造成6名民警死亡、两名轻伤,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杨佳被逮捕,10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案件开庭审理。
一时间,网络再掀波澜,大量网民再次在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的情况下,依据事实片断和个人推测,对杨佳案提出质疑,而由于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指定程序不当、律师会见权遭受不合理限制、庭审公开受到规避、异地管辖未引起慎重对待[7]以及案件起因、精神病司法鉴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争论,网民们很快更加偏激地站在了被告人杨佳一方。然而,6天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杨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死刑。9月9日,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200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死刑,7日内执行。11月25日晚7点,杨佳的母亲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刑事裁定书,26日,杨佳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9月23日,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村村民、21岁的聂树斌被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抓获。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聂树斌强奸罪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合并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荣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砖瓦厂抓获河北广平籍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王书金供述了在河北强奸并杀害了4名妇女,其中包括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的罪行。公安干警随即押送王书金到石家庄指认了作案现场。2005年3月15日,媒体报道此案后,顿时引起民众的关注,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代理律师李树亭也欲提出申诉,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张焕枝拿不出聂树斌案的死刑判决书为由,拒绝立案。两年后,聂家人意外收到一位未留姓名的好心人寄来的聂树斌案两审判决书,才终于提起了申诉。2007年4月,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一审宣判,王书金被判死刑。王书金随即上诉,理由之一就是没有认定他供述的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案,即聂树斌案。
面对十年陈案,人们始终一边倒地站在聂树斌和他的母亲一方,也许这里面更多的不是对聂树斌案件本身的判断,而是人们对当年刑事司法深深的不信任感。但是,人们持续的关注和呼唤,最终换来的只是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信函:“张焕枝,收到你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的申诉材料后,根据我院关于分级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已函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请你与该院联系。此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组。”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函转”聂树斌案的申诉申请给作出该案终审死刑判决的原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使得聂树斌案的再审立案变得遥遥无期,或者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的说法:“还在审查之中。”
我们看到,这组案例民意审判的结果与前几组案例大相径庭。当然,它们本身在其内在正当性方面,都同样缺乏案件事实的支撑和审判规则的约束,因此,前几组案例中快意恩仇式的民意审判,其正当性值得反思,那么同样,第四组案例中,未能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这种民意审判,自然也没有正当性。但是,为何民意审判在这里变得不再强势?之前为民意审判大呼胜利的人们,一定会在此心生诧异。我们知道,任何胜负都取决于双方力量的某种博弈,刑事诉讼也不例外,但“哪两方在博弈、以什么形式博弈”,我们必须给予关注。在上述所有案例中,都不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博弈,其方式也不是诉讼的方式,双方博弈的地点不是法庭,相应的程序规则,诸如审判公开、当庭质证、双方平等、直接言词、交叉询问、最后陈述等,自然也不存在。有的是游离于诉讼之外的双方权力较量,于是在聂树斌案中,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其辖区内“直接”且“强大”的权力态势,民意审判最终败下阵来。因此,其实民意审判胜负与否的背后是这种非诉讼形态下的外部力量的对决结果,民意审判既可能在这种较量中胜出,也可能失败。而问题的关键是,无论胜负,都不应该是它们双方进行角逐,应该交锋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之上!
五、辩护的失语与民意的误导—第五组案例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死者被指认为佘祥林之妻。当月,佘祥林被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张在玉为由,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巧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再次上诉,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
佘祥林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我没有杀张在玉”,在申诉材料中他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
让我们再把目光投向1998年的云南昆明,这一年的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消息立刻引起云南省和昆明市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7月2日,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收到起诉书,12月12日,他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衣领上的射击残留物”及“裤脚上的附着泥土”作出辩解。他说前者是他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也丢弃呢?至于裤脚上的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裤脚与被害人汽车离合器上的泥土成分一致,不足以证明他实施了犯罪。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殴打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为了给自己辩护,杜培武将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件血衣藏在风衣外套内带进法庭,并向法官展示,并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但最终,所有的辩护努力都告徒劳。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杜培武、佘祥林两位本来无罪的被告人坚持为自己进行辩护,结果却差点被判处死刑,这不得不令人痛心,恐怕若非杨天勇的供述和张在玉的“复活”,这两起冤案仍然难以被发现。而实践中,有3/4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辩护的方式来行使辩护权,即便被告人委托或者指定有辩护律师,司法实践中,也只有不到1%的辩护人敢为他们作无罪辩护。也许,这是因为连有着“中国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思之先生都总是败诉;也许,这是因为在辩护中,被告人在不断失败的现实面前,明白了辩护无效,学会了乖巧。一如在庭审程序的最后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大多数被告人都放弃了辩护,放弃了最后一次可能影响最后裁判结果的机会,把这个法律赋予弱势一方的有着辩护权属性的权利变成了最后的忏悔。
辩护权缺失,使得辩护方无法正常地、充分地阐述他们的事实和观点,表现在类似刘涌案、章俊理案中,人们会因为听不到辩护的理由和根据而积蓄更多的质疑和愤慨,从而导致人们更容易站在指控方的立场之上。而此时如果被告人是杜培武、佘祥林,那么民意审判一定同样凭借公诉机关对两人曾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杀妻指控,而群起攻之,也许那时的杜培武就等不到杨天勇的归案而成为又一个聂树斌了。
六、裁判权中立是确立辩护权的基础—第六组案例
事实上,辩护权的确立绝不是仅靠刑辩律师这一群体的努力所能够完成的,律师的数量再多,功底再厚,也无法完成这个使命。有些案件,被告人自己就是大律师,他们委托辩护的律师也是名律师,背后还有地方乃至全国律师界的集体声援,但是,这样的辩护也同样举步维艰。
2001年初,沈阳涉黑组织头目、毒枭宋鹏飞和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克东接受委托,成为赵文刚的辩护人,并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找到马克东,希望他能够在司法机关内部斡旋,帮助宋鹏飞。马克东决定以宋鹏飞患重病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中止审理,而对赵文刚,则称自己认识正在审理宋鹏飞案的广州市中院相关的审判人员,可以利用此关系帮助宋鹏飞,并以此为由向赵文刚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费用。宋鹏飞案中止审理后,马克东并未将这100万元交由律师事务所人财务账户,而是据为己有。宋鹏飞和赵文刚两人后来在沈阳大肆贩毒,6年后,贩毒案发,并由此牵扯出沈阳地方公安系统的一些问题,后来,赵文刚供述出100万元律师代理费的事,于是马克东被认为与此有关,因为如果不是马克东的操作,沈阳大毒枭宋鹏飞早在6年前就进监狱了,也就不会有后来“607专案组”对沈阳地方公安系统的调查。[8]2008年5月,马克东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而马克东一审提出的关于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辩解,未能起到任何作用。二审时,马克东的辩护律师张燕生曾就有关本案辩护权的问题向二审法官提出相关申请,而法官全部予以拒绝。后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未开庭,也未通知辩护律师及马克东的家人、单位,就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
最后我们把目光转向2009年的重庆,这里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打黑除恶案件的系列审判。这年11月,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12月10日,龚刚模出于自保,检举了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称李庄要他编造被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9]12月12日,李庄被拘留,13日被逮捕,18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30日,李庄被指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8天后,李庄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此时,龚刚模案尚在审理之中。而李庄作为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关于回避、证人出庭、调取其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等辩护请求都没有得到实现,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为李庄作无罪辩护的事实和理由也都未被采纳。
辩护权的确立,并非诉讼一方之力所能及,在当前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自行辩护也好,委托律师也罢,都无法真正起到作用。这个时候,如果出现类似于许霆这样的案件,即便我们知道民意审判有违审判的正当性,不希望它影响审判,却也无可避免,因为当人们朴素的价值观底线受到挑战的时候,就往往会站出来与司法进行博弈。所以,要想抵御民意审判的负面影响,必须确立辩护权,必须依靠中立的裁判权。
【作者简介】
元轶,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黄伟凌,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韦洪乾:《刘涌案是法律和民意的胜利》,载江西新闻网,http ://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8/11/07/002881400.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3月18日。
[2]兰绍江:《论网络舆论监督》,载中律网,//www.148co m,com/html/2217/37168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3月18日。
[3]何兵:《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23 日。
[4]李菁莹:《千人起诉南方胡万林》,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12月14日。
[5]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载《法学》2009年第8期。
[6]陈瑞华:《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自由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7]章礼明:《“杨佳袭警案”的程序公正问题透视》,载《法学》2009年第1期。
[8]宋伟、田加刚:《马克东诈骗案震动律师界:潜规则公布于众》,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10月8日。
[9]《控辩双方昨日鏖战法庭》,载《扬子晚报》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