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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拒绝辩护权!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99年4月25日修订)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转自: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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