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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征用农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农用地的,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下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范围由国务院办理: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审批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如果是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但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由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农用地转用。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准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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