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不等同于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据法律程序,强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以前在我国一般称为土地征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了明确区分,以往的土地征用制度事实上被土地征收制度所取代,而新的土地征用制度则成为独立的制度,即: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暂时使用他人土地且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