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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而赠与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一
 
  张某为与女友结婚,与女友签订了“结婚后房屋归两人共同所有”的协议,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后,两人因感情出现问题而分手,张某提出该房屋是为了结婚才将其登记在女友名下的,现婚姻无法实现该房屋应为张某个人所有。  案例二

  周某为与前妻复婚,将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前妻一人所有,后周某与前妻感情破裂,前妻甚至要求周某搬出该房屋,周某以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现复婚无望,该房屋产权变更应属于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
评析
     一、婚前双方赠与房屋经过登记是否受法律保护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利对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两案中,双方赠与房屋都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产权人应该基于登记的事实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能否将结婚作为赠与房屋的附条件

     在两案中,都是赠与行为发生在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结婚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如果以已经赠与了房屋作为要求另一方结婚的理由很显然与《婚姻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本案赠与已经过登记,已具有法律效力。
  提示:赠与房屋已经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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