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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陆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20
事项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收费标准: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29695 62025619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来源合法;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6、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7、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活体野生动物进口及申请《进口种用野生动物证明》的饲养繁殖单位、个人必须有适宜的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具备与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首先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9、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包含申请涉及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注明日期;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印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对于含野生动物成分的标本,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部分的净含量。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1)属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2)属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3)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出口人工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标本为人工繁殖的相关材料);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仪器等产品的,须提供所涉产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商业性出口含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
7、商业性出口人工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驯养繁殖出栏计划。
8、商业性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9、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10、进出口活体陆生野生动物的,提供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11、海关证明文件;
属加工贸易方式性质进出口及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海关核发的相关登记手册复印件;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时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进口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种标本,须提供原批准出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1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因展览、演出、动物园交换等目的进出口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14、外方相关证明文件;
(1)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但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但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动物种活体标本的,须提供进口国或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2)进口《公约》附录I所列且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证明文件;
(3)进口《公约》附录II或附录III所列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检疫证明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证明文件;
(4)进口非《公约》附录野生动物种标本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标本来源合法性的文件;
(5)涉及与非缔约国间的《公约》附录野生动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5、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16、申请进口种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提交:
(1)《进口种用野生动物证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4)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17、申请单位(个人)须提交所有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本。
18、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重要物种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将全部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www.bjyl.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说明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示范文本)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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