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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能否要求院方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孙新律师
医院误诊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能否要求院方赔偿?
这里胎儿的缺陷主要指畸形或患先天遗传病,在孕检时,医生过失的将有缺陷误诊为无缺陷,导致“残疾”婴儿出生,父母是否有权主张赔偿?如何主张?
产前诊断是一种医疗行为,因误诊行为,父母有精神损害,抚养费增加,甚至监护义务延长至终身,这些损害与误诊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父母有权主张赔偿。
但是,误诊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生对婴儿的缺陷并无过错,婴儿的缺陷是本身就存在的,不是因院方的行为造成的。
那么,赔偿方面,应该如何主张呢?首先不宜主张违约,一是违约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监护责任的加重,抚养费的难以预料也不宜主张违约。
夫妻有权利根据产前诊断放弃缺陷胎儿,由于胎儿是否健康全赖医方诊断,尽管是否终止妊娠是夫妻选择的结果,但医方误诊势必侵犯夫妻选择健康后代的权利。因此,从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国策看,医方此时的误诊侵犯了夫妻选择健康后代的权利,构成侵权。但是医方对“残疾”本身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医方赔偿一般不宜包括缺陷婴儿的治疗抚养费用,但确有必要的(为婴儿生存而必要),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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