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创建立案信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创建立案信访
两个“文明窗口”的若干意见
立案、信访是人民法院两个对外的重要窗口,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观地反映着人民法院的工作状况、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纽带。立案、信访工作的好坏,事关法院工作全局。因此,必须重视立案、信访两个窗口的建设,把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作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下称“文明窗口”),促进规范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创建“文明窗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通过创建“文明窗口”,促进立案、信访工作规范化,强化立案、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开创立案工作新局面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创建“文明窗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高效;
2、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
3、以人为本。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充分展示司法文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二、功能与设施
(三)“文明窗口”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功能,提供从案件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到诉讼费核算、收取等全程服务。
2、信访功能,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申诉或者投诉。
3、查询、咨询功能,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窗口接待、触摸屏、登记本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案件信息、信访信息以及诉讼知识、工作动态等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4、其他辅助性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收转资料、影印、传真、电话等各项便利服务。
(四)立案、信访或者其他服务场所,应设置在法院醒目、方便当事人进出的位置。
(五)“文明窗口”应该做到庄重、整洁、明亮,实行“柜台式”或“窗口式”等敞开式办公。
(六)“文明窗口”应当配备实现上述四项功能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并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免费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七)“文明窗口”应当建立完善的功能提示和指示系统;公开摆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来访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各种诉讼指引资料,免费供当事人取阅。
(八)立案、信访窗口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的法院,应抓紧落实。全省各中级法院以及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江门等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今年内全部达标,其他法院应在2004年底前达标。
(九)有条件的法院,应当高标准建设“文明窗口”,配置先进的设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办公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立案、信访工作实行全面、科学的流程管理。
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文明窗口”的信息化、网络化,争取2005年底前全省法院的“文明窗口”基本实现办公现代化。
三、工作制度
(十) “文明窗口”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审查、大案要案报告、审判流程管理、信访工作等制度,对各项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十一)“文明窗口”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1、挂牌上岗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挂牌上岗,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精神饱满,接受群众监督。
2、服务承诺制度。“文明窗口”必须对外公布立案受理、信访处理和信息查询、咨询等有关时间、期限、目标等内容的服务承诺,对来信来访要切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3、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文明窗口”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的投诉,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4、便民利民制度。在不断完善现有立案、信访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倡导现代司法理念,结合法院实际,积极探索和实施更加方便群众的其他工作方法和措施。
5、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立案、信访群众的首位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也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6、岗位“三定”制度。在工作时间内,“文明窗口”应当确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相关功能的工作,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不得擅自离岗或者由非工作人员替代。
四、行为和语言
(十二)“文明窗口”应当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配备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文明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切实做到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爱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2、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3、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十四)“文明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诱、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
4、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5、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6、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不按照规定核算诉讼费用;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检查、考评和奖惩
(十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文明窗口”检查、考评制度,加强对创建“文明窗口”工作的督促指导。
(十六)上级法院应当每年一次对下级法院的“文明窗口”进行检查,不断促进规范化建设。
检查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十七)各级法院应当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文明窗口”建设的各项指标。
全省法院“文明窗口”的考核验收由省法院组织进行,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附则
(十八)本意见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