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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信访接待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有效渠道之一,也是保障司法公正,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审判监督案件也要立审分开的要求及广东省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立案庭为各类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统一入口处,统一管理,统一作立案条件审查,统一编立案号登记后,移交审监庭作实体审查。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首先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己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复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除外)。
第四条  本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一)因不服本院作出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而申请再审(申诉)的;?
 (二)因不服经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的裁判文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诉)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及本院领导批示立案复查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申诉案件。
正在审理的案件;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申诉案件;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及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即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才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均不属本院复查案件受理范围,本院概不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诉)时,必须提交再审申请(申诉)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本省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需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证据线索;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等材料。否则,本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本院立案庭发出的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如需要补充材料,应当直接与我院审监庭联系;审监庭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因对本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院执行庭、行政庭处理的案件不服而反复来访、无理缠诉的,由本院有关业务庭负责劝说或处理。
   
第八条  对在本院办公楼对面马路边或桥底下过夜睡觉、挂牌示众、呼喊口号等上访人员,由法警和保安人员负责劝说或处理。
   
第九条  院长接待上访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改为每月适当时间(不一定每月一日或十五日)安排院长接待。上访人员必须凭本院发出的院长接待预约通知书来访。院长接待上访人员时,由相关业务庭派出一名工作人员作记录。一般情况下,今后每月的一日和十五日不一定安排院长接待,上访人员可在正常工作日随时来访。?
   
第十条  正常工作日时,立案庭应派出信访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轮流值班,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应当做到文明接访。人民群众来访时,也应当做到文明来访。来访时不准在接访大厅或接待室大声说话、吵闹;不准书写大字报;不准挂牌示众;不准聚众闹事;不准携带危险物品来访。群体上访者,可选派代表35人与接待工作人员洽谈。
   
上访人员因无理取闹、高声喧哗,不听劝说的,接待工作人员可责令其退出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法警和保安人员将其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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