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执行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对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
发布日期:2012-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键词】主动执行;能动司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 广东是全国的执行大省,每年执行案件近三十万件,约占全 国的十分之一,执行标的金额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执行难问题也非常突出
□ 人民法院要破解执行难,必须树立主动执行的理念。只有通 过积极主动的开展执行工作,才能创造更好的执行工作环境, 在整体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 能动司法是“能动”不是“乱动”,它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
执行的真谛就是兑现
老百姓来打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确权的判决书。我们有责任努力将判决书确定的权益“兑现”,执行工作的真谛就应当体现在“兑现”这两个字上。
记者:郑院长,您常说“执行的真谛就是兑现”,去年5月您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许多网民都说您道出了他们的心声。广东法院首推的主动执行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就冲着“兑现”这两个字来的?
郑鄂:如果从最直接的动因上讲,可以这么说。因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了解不多,有些人很自然就会想,法院既然判决我胜诉了,当事人就该把我的东西拿给我,为什么还得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然还过期作废?事实上,的确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得行使权利而最终失去权利,这不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并且到法院来闹。
我到广东高院工作后不久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我想我们的执行工作能不能更主动地兑现当事人的权利,尽量少发生一些当事人因不懂得行使权利而丧失权利的事情,这样也能促进司法和谐。经过调研,我们提出要推行主动执行的改革。在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院主动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只要他同意,不需要申请执行就直接移交执行部门执行。我们提出主动执行不是要突破法律规定,另搞一套,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动为当事人兑现权利。
记者:那么,主动执行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有哪些?请您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郑鄂:上面我已讲过,提出主动执行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兑现当事人的权利,解决这个终端问题的。但后来想,你要主动为当事人执行,最根本的是得有东西可供执行。这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了。因此,主动执行就要从执行环节延伸到其他各个相关环节。一是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二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在明断是非、辨法析理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即时兑现的就即时兑现,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三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由审判部门直接主动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四是在执行程序中,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主动执行是被动中的主动
“主动执行”不是法院完全替当事人作主,而是主动告知当事人现在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了。执行工作早一点启动、早一点了结,让当事人的权利也早一点、全一点实现。
记者:既然主动执行是相对于“被动执行”而提出,那是不是说以前法院都是在“被动”执行。这两个概念存在什么区别?
郑鄂:差别肯定是有的,但不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前后评价,而是从如何发挥法院职权的角度上来讲。自古以来,都是“民不告官不理”,实际上,这个原则在我们现在的民事诉讼中也没有变,现在的说法更简单叫“不告不理”。在执行程序的启动上,权利人不申请法院就不执行。道理很简单,当事人要早申请,被执行人可能还有财产,晚了就可能什么都没有了,那时你就爱莫能助了。
我们现在的“主动执行”不是法院完全替当事人作主,而是主动告知当事人现在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了,他只要同意,也就等同于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没有违背法律的原则。这个主动从本质上说,就是主动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早点明确下来,执行工作早一点启动、早一点了结,让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也早一点、全一点。可以说,主动执行是被动中的主动。
记者:是否可以说,主动执行是广东法院在司法理念上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郑鄂:主动执行本质上贯彻的是中央政法委领导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的理念。人民法院要破解执行难,必须树立主动执行的理念。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在解决执行难中,人民法院是“主力军”。只有通过“主力军”积极主动地开展执行工作,才能更好地引导有关当事人协助配合执行,才能创造更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才能更好地在个案中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在整体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能动”不是“乱动”
司法本身的确具有被动性,它不能主动去吆喝当事人来打官司,这是一般的道理。但司法的过程可以有能动性,我们现在强调的能动司法,主要就是要发挥好这个作用,是能动不是乱动。同时,应该尽快出台国家强制执行法,从立法层面上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记者:这种主动执行是否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
郑鄂:司法本身的确具有被动性,是应该“不告不理”,它不能主动去吆喝当事人来打官司,这是一般的道理。但司法的过程可以有能动性,我们现在强调的能动司法,主要就是要发挥好这个作用,是能动不是乱动,它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在司法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并不排斥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执行。
一方面,从执行权的性质上说,不仅有司法权的特性,也带有一定的行政权性质,其大量工作都属于行政性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执行工作必须要具备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重视发挥职权主义的作用。
另一方面,从具体操作上,我们只是把当事人意愿表达的时间从申请执行立案提前到了审判过程中,其实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本意。
记者:目前,实行主动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郑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审判人员直接将生效裁判移交执行人员执行。主动执行本质上是移送执行,通过移送执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主动执行将移送执行的范围扩大到一般民事生效裁判,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
这里我也想附带谈谈执行立法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有关执行的法律只有34条,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许多空白程序、执行方式方法只能靠执行法官、执行人员的能动作用去补充。在此,我也呼吁尽快出台国家强制执行法,从立法层面上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主动执行改革的实惠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广东法院推出的主动执行制度,已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从长远看,主动执行有利于推动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记者:目前,广东法院主动执行改革实施的情况如何?
郑鄂:我们主要分四步走:一是酝酿论证阶段。在2008年,我们提出了要尝试由被动执行转为主动执行的总体思路并进行了初步的论证;第二步是试点阶段;第三步是扩大试点阶段;第四步是全面铺开阶段。经过对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于今年初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全面开展主动执行制度。
记者:从试点到现在,主动执行改革实施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从司法实践看老百姓从中得到了什么样的实惠?
郑鄂:据我目前所掌握情况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实惠:一是诉讼服务更加贴心。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会主动帮着你想裁决后执行的问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你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是申请执行更为省心。老百姓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时,只要签名确认同意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就不需要准备各种材料多次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债权兑现更有保障。从我们一年的试点情况看,执行到位率大约能提高20个百分点,高的能到35个百分点;执行案件周期大约能缩短四十五天。从我们走访调查的情况看,有95%的老百姓认同法院主动执行机制。
记者:开展主动执行,是不是给法官们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会不会影响这项改革的进程?
郑鄂:客观地说,从短期上看,主动执行涉及法院内部各个部门的衔接、配合还有案件管理的问题,确实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是,从长远看,主动执行有利于推动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项有生命力的改革措施;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要坚持不懈地把这项改革抓出成效。
【作者简介】
邓新建,法制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