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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米广告牌影响邻居采光 法院判鞋店拆除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徐涛律师
商家为扩大经营竖起高达3米的广告牌,遮挡楼上居民窗户影响采光,被诉上法庭。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第一鞋店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拆除其广告牌至与二原告朱某、仝某的窗台等高止。     原告朱某与仝某分别居住在睢宁某商住楼的205室和206室。被告某第一鞋店在二原告居住的楼下经营鞋帽、服装等。2006年,被告为扩大经营,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未经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建造了一块高达3米左右的广告牌,遮挡了居住在楼上的二原告的窗户,妨碍了二原告的采光。二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广告牌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12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被告的广告牌虽然是经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设立的,但其遮挡了原告的窗户,妨碍了二原告的采光,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是对二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主动放弃了对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设立的广告牌也是响应政府美化、亮化城市街道的公益要求而制作的,作为相邻一方的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社会容忍义务,对被告的广告牌不宜全部予以拆除,拆除至不影响原告正常采光即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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