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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防盗门影响邻居出行 法院判其限期拆除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巴波律师
【相邻关系】防盗门影响邻居出行 法院判其限期拆除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被告周某系同楼相邻的住户。原被告两房屋的总门呈L型紧邻格局。被告在入住房屋后,于20113月期间在其房屋总门处安装了一扇逆时针向外开启的防盗门。由于两套房屋的总门相邻,被告防盗门开启之后,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通行。特别是在原告家里既有刚满一岁的幼儿,又有年过七十的老人,而被告家也有一名低龄儿童的情况下,被告防盗门对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隐患。为此,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对防盗门进行整改、拆除,并通过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解,但均因被告态度强硬而未果。原告遂于20117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现有安装的朝外开启的防盗门。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拆除现有安装的镂空防盗门。
【本案焦点】
被告房屋外开防盗门是否会影响到原告通行方便及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海耀拍案】
海耀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研究认为:通过大量取证证明被告房屋外开防盗门开启时占用了公共走道,确实会影响到原告的出行方便,因双方房门相距过近极易撞到原告家中的老人及小孩,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若发生火灾、地震等危险,严重阻碍原告家庭的疏散,对原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承办律师】
上海律师 巴波 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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