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作品的保护期
发布日期:2012-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由自然人创作的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遵循“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的原则。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对作者死后的权利保护期有着长短不一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为25年、30 年;有的国家规定为60年、70年或80年;更多的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瑞士、丹麦、日本、菲律宾、新加坡、埃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则规定为50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将公民创作的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等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相同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发表作品;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死后的权利保护期规定为50年,而不是较短或者更长?确定保护期限多长为宜,除了要考虑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对作品需求方面的要求外,更主要的是考虑到对外开放和国际文化、科技交流的需要,以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了作者财产权利的死后保护期为50年。我国著作权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便可与大多数国家取得一致,求得对等。另外,《伯尔尼公约》也规定:“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期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内。”根据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作品的保护,不能低于公约的标准。在保护期问题上,就需要长于或者等于公约规定的期限。
对公民创作的一般作品的权利保护期,各国普遍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但是对作者权利的死后保护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各国的规定却不尽一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初起算;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底(12月 31日)开始计算;从作者死亡之年的第二年年初(l月1日)起算;而有的国家,为了避免因时间计算上的误差而导致保护期的缩短或者延长,则采取以具体事件发生之时(作者死亡之日)开始计算的方法。
关于作者死后保护期的计算,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截止日期,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规定起算日期。截止日期的计算方法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死亡后第一年是作者去世的次年,从这一年算起到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例如,某作曲家于1990年5月去世,对其权利的死后保护期,就应以1991年作为死亡后第一年,至2040年的12月 31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