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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孙新律师
1、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该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4、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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