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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资源税征收(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4B025
事项名称: 盐资源税征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机构: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shiju.tax861.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盐资源税征收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生产或储备盐的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二)注意事项:
生产或储备盐的资源税纳税人,应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相应税额,采用如下申报方式纳税: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2、收费标准: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tax861.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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