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发布日期:2012-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国有财产范围的不同意见主要是,国有财产的范围很广,如何在物权法中确定国有财产的范围,哪些应该明确写,哪些不应该写,对物的种类在文字上应该如何表述。有的认为,本法具体列举的国有财产不够全面,应当增加规定空域、航道、频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考虑到国有财产范围很宽,难以逐项列全,所提出的增加规定的有些内容是否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也有争议。因此,本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作了列举规定。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有的认为,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提出,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实际上有不少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使的,应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权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有的建议,明确实践中行使所有权的地方各级政府同国务院之间的关系是委托还是授权。有的认为,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我国的许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草原法第9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十五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本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样规定,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正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当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