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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境外赌博罪”之建议
发布日期:2012-04-14    作者:蒋举功律师

增加“境外赌博罪”之建议
经济发展了,温饱解决了,手头宽裕了,有些国民爆发了,于是开始烧包了、得瑟起来了:吃、喝、嫖、赌习以为常了,小蜜、小三、小赌不够刺激了,于是就去澳门或走出国门豪赌了……据网载就连越南这个社会主义的小兄弟也瞄上了我们这些爱得瑟的国民了,也在离我们的边境不远处开起赌场了,据说还不准越南人进去,看来是专为我国国民开设的了!若在我本国赌嘛,无论如何国民的财富还没有外流,但要跑到国外去赌就不同了,最大的受益人是赌场开设者。据《资阳网》载:“中国人每年在境外赌场的花费超过六千亿人民币,其中有不少是中国政府官员”。另据网载“草庵介绍说,海外赌博是一些企业贿赂官员的重要方法,也是贪官洗黑钱的方式”。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又是多么惊人的现象啊!这种情形要是发生在国内,肯定会有人被判处刑罚处罚的,但这是发生在国外,国法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故至今还未发现有因此而被单独以赌博罪判处刑罚的案例。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虽然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第七条也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该条紧接着的但书又作出了“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规定。此规定就成了罩在专门走出国门豪赌者头上的保护伞,此伞不破,国民专门去境外豪赌的现象就难以制止。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专门去境外赌博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所以加“专门”之限制词,是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洗钱为目的的洗钱罪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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