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支持父母要回了送给女儿的房子
【案情介绍】
日前,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撤销赠与合同的判决。
这是一起父母告女儿的官司。2002年10月,父母二人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套房产赠给女儿,女儿则承诺承担二老生养死葬、医疗费用及照料等全部赡养义务。赠与合同及承诺进行了公证。此后,女儿将受赠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没有与父母一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04年12月,父亲因病住院,女儿前往医院照料,期间因医疗费用问题与父母发生矛盾,女儿就离开还在住院的父亲一走了之,此后没有再照顾父母。2005年8月,父母诉至法院,以女儿对父母未尽到应尽之责任等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所赠的房屋产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宣判后,女儿以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已履行了赠与合同义务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二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遂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女儿接受房产赠与后,平常没有与父母二老共同居住,照料二老生活,女儿履行义务是不符合承诺约定的。而且父亲因病住院期间,女儿因医疗费用问题发生矛盾后又不辞而别,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签订赠与合同时附义务的,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父母与女儿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女儿明确表示要对二老负责生养死葬和医疗费用及其他照料等一切赡养义务。故应当认定本案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规定是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即受赠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中,女儿具有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行为,且双方因家庭矛盾已无法履行赠与合同约定所附义务,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撤销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