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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各阶段期限总结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期限:
拘留的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检察院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拘留的期限是“报捕期”和“批准期”之和。据此确定的拘留期限有以下三种:
(一) 一般情况:10日,报捕期3日+批捕期7日;
(二) 特殊情况:14日,报捕期7日+批捕期7日;
(三)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7日,报捕期30日+批捕期7日。
按照法律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即5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7个月。
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半月。
公诉案件一审审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审审限与一审审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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