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的付款
发布日期:2012-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付款的期限。
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一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