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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 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 ,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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