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为离婚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案件,除非是夫妻离婚后产生的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原因是法院会认为在夫妻没有离婚前,财产通常都是夫妻共有的,即便一方出资抚养子女,也会被认为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根据其中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