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告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代办人是指申请人(广告主)自己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
3、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委托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纸质材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审批企业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并打印5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打印填写完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原件5份;
2、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声音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声音广告的样带或光盘;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的《(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提供代理销售该产品机构的《(经营)卫生许可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如委托代办人办理广告审查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代办人公章)及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实际使用的包装(含标签)、说明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例如涉及商标或专利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凡申请人或代办人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代办人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2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注:广告上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标识、批准文号、“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必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样稿中标此空项)。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4、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5、广告主自己作为代办人的,须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代办人信息栏中填写与申请人一致的信息;
6、《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一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发布广告的,填写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移交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2、对不同意发布广告的,制作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移交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45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