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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员工拓展活动坠马 法院依法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郎女士被告:北京朝阳区劳动局第三人: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原告郎女士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编号为****)的《非认定结论通知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2008年3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因2007年7月20、21日参加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的活动时骑马受伤向被告申请,被告基于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原告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进而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区政府维持了被告的原认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病例、北京军区263医院诊断结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书》等为证。法院认定,原告符合工伤的要求,责令被告应该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开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判决: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撤销了非工伤认定,并责令朝阳区劳动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法理评析】

    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所谓工伤,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或患。工伤概念中的“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地点或时间。《条例》第14条至16条罗列了工伤认定的一般界限与特殊情况。该案所适用的条款明确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局和朝阳区区政府的结论与法院不一致是因为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内容性质的分歧。朝阳区劳动局认为,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故郎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不属于工作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而法院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法院指出,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

    本案中,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的目标和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郎女士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法条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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