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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采光权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袁朝阳律师

洛阳房产律师/如何界定采光权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二是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针对第二种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邻方的采光权,应具体测量,简单来说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例如,2004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进行二审判决,以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获得了7000多元的“遮光”补偿;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以电费为标准,在被告停止侵权时止,10户侵害人获赔每天每户电费1.12元;2007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一起采光权纠纷案进行判决,18户居民获得共计48.15万元的“阳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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