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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
发布日期:2005-0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的一个世纪到来了!这个新的世纪对于人类将意味着什么?是和平相处共同进步,抑或兵戎相见彼此杀戮?是增进理解交融文化,还是自封霸主强加于人?是步人后尘东施效颦,还是知彼知己自强自立?我能肯定,一切有思想、有胸怀、有境界的人,在新的世界到来之时,都必然会思考这些问题,尽管他们思考的角度和深度可能完全不同。而作为一个民族灵魂的载体,一个民族文化与精神的承担与宣扬者,文化人更应该对此有所思考、有所认识、有所宣扬。况且,中国的文化人历来都是把自己的命运和社会、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认真考察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知道它实际上完全是中西法律文化结合的产物;从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操作程序、诸多法律原则以及整个法制结构体系上看,甚至可以说它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或移植。这种继受或移植之所以能够完成,正是因为19、20世纪之交中国实行法律改制过程中,当时的法律工作者们自觉不自觉地采用了法律比较的方法进行了立法。而在此之后的整个20世纪,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总体讲无不与法律比较或比较法学密切相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与发展显然更与比较法学有直接的关联。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全应当归功于比较法学;换句话说,在当代中国史上,比较法学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对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兼容并蓄,对于整个中西文化的交融发展,无疑做出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贡献,理应首当其功。

  如果说20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首先是并非完全自觉地从具体个别的法律比较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有清醒意识地予以一般和系统的研究,那么,在21世纪中,在我们已经而且必然要面对的国内国际新形势下,比较法学者的工作应是什么呢?进一步说,将比较法学引向深入和广泛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概括来讲,我认为21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者们,应该以既有的比较法学成果和积累为基础,以新的法学视野和更为成熟的法学方法,追求更高的学术思想境界,从而为完善具有自身特征的中国法律制度,为把中国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为促进中西法律文化乃至人类文化的深入交融,做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应有贡献。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思考:

  首先,应从宏观渐至微观。我们知道,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而奠定了基础的。而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实质上表明着中国对西方法律的一个概括继受,这意味着,这种继受实际上是在对西方诸多具体法律制度欠缺细致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发生的。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虽然比较法学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比较法学并没有得到顺利发展。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陆比较法学逐步恢复以后,比较法学相当一段时间限于建立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虽然最近一些年来许多比较法学学者开始注意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但是显然还没有普遍深化。从西方比较法学发展的经验中,我们不难看到,一旦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确立之后,比较法学就自然地转向对具体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上来。因为比较法学的目的不是为了理论而理论,而是为了特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寻求经验和借鉴。否则,比较法学就有失去其本来意义的危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加强,我国法律制度必然要有相应的创建与发展,以解决现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此,比较法学者将一如既往地负有义不容辞的历史和社会责任。从思想方法上讲,由远及近,又由近致远;由大到小,复由小见大也是一个一般规则。总之,大如民主宪政、立法方式与操作、司法公正和行政控制等关涉国家政制和整个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小如刑罚、交叉讯问、信托、票据、物权变动、用益权、婚姻财产、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世贸组织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都应成为比较法学者关注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像法系和比较法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就可忽略;相反,作为比较法学的基本问题,这些都是一些长期性的话题,应该在比较法学日益深入的过程中不断得到讨论和研究。

  其次,应从制度透视背景。我在此强调制度性的研究,是想鼓励大家多一些“拿来主义”的劲头,因为学习和借鉴他人的长处是发展自我,强大自我的捷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西方法律制度都可以为我们所用。我们必须明确,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及社会背景条件。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生成的法律制度,有时可径直拿来为我所用,有时可加以改造为我所用,有时则可从中获取经验或借鉴,总之,有多种可能性。什么是正确判断径直拿来、加以改造和奉为借鉴的标准,这就是特定制度得以生成发展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不顾我们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仅凭理论的判断就去移植一种制度,结果肯定是成问题的。在我看来,对某一制度进行研究只是比较法学的第一步,而对该制度生成背景或存在条件的研究是第二步,而且是较高层次的研究。拿来的目的是要用之于社会实践,不是作摆设或作鼓动,如果拿来了不能用,那么拿来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第三,应从西方扩展到全球。总结以往中国比较法学的研究方向,会发现人们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一些西方大国,如英美或德国、法国的法律制度。而对其他国家,特别是一些小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得很少。作为以研究外国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比较法学当然要有其考察研究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国家可以忽视。事实上,比较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决定了它不应局限于对大国法律制度的考察研究。对那些大国以外国家,如欧盟国家,如澳大利亚、巴西、南非及中国周边的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泰国、朝鲜、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应该展开研究,并且逐步引向深入。这不仅是学科性质使然,而且还是社会时势发展的需要。因为在当今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交往势必会越来越普遍频繁,它不仅会发生在大国之间,而且还会发生在小国之间,发生在大国与小国之间。对此,比较法学者应该更为敏感,应该走在所有法学学科前面。如果说所有的科学都应该有广阔的视野和长远的目光,那么比较法学更是如此。

  第四,应从介绍到深入研究。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制为模式建立,又不断受到英美法系法制影响渗透的事实,决定了我们必然要不断深入认识西方法律制度。正因如此,翻译介绍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文献便成为法学领域,尤其是比较法学领域长期以来投入甚多的一项工作。可以说,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所以在新的世纪中,尝试以既有翻译介绍为基础对西方法律制度展开全面的深入研究,并将这种研究同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应是比较法学进一步发展的现实任务。近些年来,翻译的书不少,从翻译文献中引出的新概念也不少,但对此作相应的深入、具体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所以,新概念满目,但却往往让读者不知其究竟。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界的活跃和对新知识的需求和渴望,但另一方面,却也多少表明了学界的一种浮躁之风。

  第五,应从单纯理论到注重实际。如前所述,比较法学和法学其他领域不同,它是一门内涵广泛、视野广阔、着眼长远的学科。所以,它具有超乎一般法学领域的方法和境界。但是,比较法学断不能因此而脱离社会现实,成为只关心理论的元理论,只谈论理想的准清谈。比较法学同样必须脚踏实地,要了解社会现实需要,并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拿出科学的方案和建议。仅仅用拿来的理论去批评现实是容易的,但这只是比较法学工作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能从现实中得出新的理论,并用这种生成于现实的理论去指引和改变现实。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加强,我国法律制度必然要有相应的创建与发展,以解决社会现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此,比较法学者应一如既往地承担历史和社会责任。总而言之,比较法学既要谈理论、提问题、作批评,也要重实际、提方案、最终解决问题。

  以上所言,表明我对中国比较法学在新世纪中应有取向的观点,权作一家之言,目的在于抛砖引玉,获得比较法学者们更成熟的意见和想法,从而共同努力将中国的比较法学推向前进。

  《比较法研究》从1987年创刊到今天已经13年了。十几年来,这份刊物从一份内部刊物到公开发行,又从公开发行到国内外发行;从学术界的无名之辈到在学术界享有很好声誉,并且独具学术品格和风格,这首先应该归功于为此刊物的创办、存续和发展而有汗马功劳的几位年轻的原副主编,他们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功在法学界,借此机会,我要向他们表示感谢和赞誉。当然,法学界广大读者对此刊物的爱护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校方对此刊物的重视和投入,也是这份刊物越来越有生命活力和学术影响的重要原因。我衷心希望,在新的世纪中,这份为法学界青年学人所钟爱的刊物,能够保持其原有的学术品格和风格,并且能以更新、更富有生气、更具有影响力的姿态活跃在法学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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