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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4B018
事项名称: 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3、《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43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建委(物业管理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广莲路5号
乘车路线: 802路、52路、21路、320路、827路北京西站下
联系电话: 63951166-3504
监督电话: 63987624
相关网址: //www.bjjs.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材料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9、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0、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11、工程、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批准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物业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
3、乘车路线:802路、52路、21路、320路、827路北京西站下
4、联系电话:63951166-3504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js.gov.cn


 办事依据
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1 《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3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表格下载

三级资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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