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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刘林海律师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称《条例》),于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正式公布该《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有人把《条例》的颁布施行,称为中国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革命。谓之第一次革命,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由此建立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二次革命,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政府职能开始出现根本性转变,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第三次革命,是《条例》的颁布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急速发展对知情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项权利中,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的权利亦即知情权,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根据《条例》,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去公众的知情权完全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无疑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二是政务公开有了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始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以前靠行政权力推动,缺乏法律基础,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公开,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状态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被打破后,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达,从而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非理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性规范,就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
三是为加快了构建法治政府的步伐。有了这个基础以后,政府公布信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而《条例》的颁行,加快了构建法治政府起到了推动作用。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政府信息公开最初始于政务公开,而政府公开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腐倡廉。
2011年,党和国家决定,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到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化,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又是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同时,还是政府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无益会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桥头堡”、“风向标”,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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