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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起诉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
发布日期:2012-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请问:

  1、这一条规定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还有效吗?

  2、我有符合以上规定的所有有效证据,我可否依据以上规定和《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起诉第三者,要求其赔偿?

  3、是否无须离婚即可起诉?

  律师答复:对于你提问的第一个问题,《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今仍有效。其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精神是,法院在审理这类离婚诉讼时,如过错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尽量维持婚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多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从现在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看,取消了第三者的说法,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感情破裂,因此,如有重婚,或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即说明感情破裂,如果不能调解,则可判决离婚,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律实践中也不予支持。

  第三个问题,如果是夫妻中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需在离婚诉讼中,未离婚,法院不支持这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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