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延续应具备的条件: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填写清楚、齐全;
2、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具有经有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认定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5、《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6、矿山企业应合法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7、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8、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材料;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填写清楚、齐全;
2、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具有经有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认定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5、《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6、矿山企业应合法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7、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8、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材料;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延续收费10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