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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外同居要离婚 女方获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女子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最终获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据悉,这是《婚姻法》修订近3年来,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因一方涉嫌婚外情,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     石家庄市居民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次年生一子。后王先生与本单位一女同事产生好感,二人进而同居,发展到难舍难分的程度,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认为,双方确已无感情可言,同意离婚,但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同居,有过错在先,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她要求对方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王先生表示认可,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遂依法进行了调解,最后王先生自愿放弃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给付李女士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修改,其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一章第46条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桥东区法院女子法庭李立新庭长说,婚姻法修改后,第46条为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却是少之又少。女子法庭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到2004年3月底,共受理离婚案件897件,审结846件。在如此多的离婚案件中,除2002年一起男方涉嫌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女方获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外,就是近日这起因男方与他人同居,女方获得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了。     据法官介绍:夫妻对簿公堂时,大多反目成仇,像王先生这样不用对方取证就承认自己有与他人同居事实的个例较少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还是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都要承担举证责任。能不能拿到充分、可信的证据是关键。对此,女子法庭的法官们都非常有感触:本人取证难,被法庭采信更难。     关于取证难,李立新庭长谈起了两年前曾审过的一起离婚案件:某女在怀孕之后,发现丈夫有了外遇,起诉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取证,一天夜里,该女挺着大肚子从11时就开始尾随丈夫,眼看丈夫进了一个小区后不出来了,该女在小区门口等了一个晚上,一直等到第二天早上丈夫与一女一起从小区走出。该女将自己所见在法庭上陈述,男方反驳说即使是这样,并不能证明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对这样不充分的证据,法庭也无法采纳。     对第三者插足的取证、认证问题,目前尚无专门司法解释。据悉,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费尽周折提交了一方所写的"情书"、与异性合影的照片等证据,但基于没有实质性的东西,不能证明同居的事实,法庭也无法认定。     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合法、有效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上述规定对《婚姻法》第46条中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提出了要求:即"证据固然重要,但要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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