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可适用于哪些行为中?
发布日期:201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公民、法人绝大多数的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义务的设定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人们最普遍、最重要的民事活动,它把人们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指明什么样的行为能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使人们自觉进行合法的民事行为,这样公民、法人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的以外,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所以,代理人代理行为大多数是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签订买卖、租赁、承揽等各种合同,代为履行债务、代为行使追认权、撤销权等。
(2)代理诉讼行为
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可以委托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除此之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时间、健康的原因,或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自己不能或不愿亲自出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律师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公民、法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应诉和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以其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更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代理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还可以是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或财政性的行为。这是因为与民事权利、义务有关的行政行为或财政行为的代理,对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有着重要影响,成为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如代理申请专利、代理房产登记、代理法人登记、代理申请商标登记、代理交纳税款等,都属于这方面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