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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的呢?
发布日期:201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两种情况:其—,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例如,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依《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或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或离婚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又如,立遗嘱不能代理,《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亲自书写遗嘱的,采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只能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等行为,都要求当事人亲自而为,—般不能代理。

  其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情感、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举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

  1988年11月8日,青州市画店请画家石林(男,60岁)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石林在年内为画店作四幅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伺始石林人民币5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2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石林处。但由于石林忙于自己的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年月初,其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石林将印章、纸墨留给学生王某,宋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王、宋二人按石林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28日送至青州市画店。该画店经鉴定,发现这四幅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石林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石林所作。1989年2月1日,石林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石林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石林执意不肯。于是,青州市画店诉至该市人民法院。法院经查认定王、宋代为作画行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石林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画四幅。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请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请全聚德作烤鸭等,都要求北京人民艺术馆、全聚德烤鸭店亲自履行合同,不允许其他任何法人代理。

  (2)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不能由其他人代理。

  例如,专利代理、进出口代理、出版代理等业务,只有国家批准的特定机构才能代为进行。又如,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但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不得经办企业债券的代理发售和转让业务。

  (3)违法事项不得代理

  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行为,私自买卖黄金,白银,毒品等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公民、法人都不能进行,因而同样也不能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由于以违反法律的事项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进行的违法事项根本不存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问题。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知代理事项违法,却还要进行,则表明双方是共同进行违法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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