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申请表》2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1份;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8、申请人应 根据所申报制剂的类别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1)申报中药制剂的技术资料项目如下: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
(2)处方组成和根据中医药理论及经验对处方的论述;
(3)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4)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制剂样品及其质量检验报告书;
(10)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计划;
(11)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制剂使用期限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2)近期配制的样品1批及其质量检验报告书;
(13)临床验证总结资料;
(14)制剂包装材料、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包括制剂名称、规格、主要成分、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禁忌、注意事项、贮藏、使用期限、配制批号、批准文号、配制单位等;
(15)如申报外用制剂,除提供相应资料外,尚需提供局部用药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2)申报化学药品制剂的技术资料项目如下: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中文名、英文名);
(2)制剂的处方、工艺及处方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有关文献资料等;
(3)与治疗作用有关的主要药效学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4)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对药效或毒性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0)制剂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
(11)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计划;
(12)制剂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制剂作用期限的有关研究资料;
(13)近期配制的样品一批及其检验报告书;
(14)临床验证总结资料;
(15)制剂包装材料、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稿,包括制剂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副作用、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贮藏、有效期或使用期限、配制批号、批准文号、配制单位等;
(16)如申报外用制剂,须提供局部用药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注:
1、中药制剂按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以现代医、药学理论为指导研制的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报送上述技术资料 1~14项;其中资料6可以文献资料代替。
第二类:按传统中医、药学理论为指导研制的制剂;经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报送上述技术资料 1~14项;其中资料6可以文献资料代替。
第三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报送上述技术资料 1~14项;其中资料4、5、6可以文献资料代替(依据《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审批办法(试行)》。
第四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报送上述技术资料 1、4、12、13、14项。
第五类:移植国家或本市“制剂规范”已收载的制剂。
2、化学药品制剂按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以三种以上(含三种)主要原料药配制的复方制剂;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为主要原料药的内服制剂;西药注射剂;含有新辅料的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按上述技术要求须报送资料 1~15项,其中资料5可用文献资料代替。
第二类:国家或地方制剂规范未收载的制剂;经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按上述技术要求报送资料 1~15项。其中资料3、5可用文献资料代替,资料7免报。
第三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按上述技术要求报送资料 1~15项:其中资料3可用文献资料代替,资料5、7免报。
第四类:增加适应证的制剂。
申报该类制剂须按上述技术要求报送资料 1、3、11、14、15项。
第五类:移植国家或本市“制剂规范”已收载的制剂。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批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 20个工作日
2、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2)《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院制剂审批收费的通知》(京卫物价字[ 1995 ] 53 号)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3、乘车路线:118,392,748,701:二里沟东口下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46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bj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