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 涉外合同之法律适用★★★★★ |
1.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2.意思自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1)《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为07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 |
3.最密切联系原则 | 《合同法》第126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4.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