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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确认(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领域从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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