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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生产者、消费者对实施的监督抽查的复检申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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