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书写赔偿二十万元“自愿书”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案情】 刘某怀疑其妻与孙某通奸。某晚,刘某跟踪二人,看到二人进入宾馆,便打电话叫来朋友曹某,一同闯入宾馆,殴打孙某,威逼孙某“公了还是私了”。孙某见事情败露答应私了,刘某便要求精神赔偿20万元,孙某只答应给5万元。刘某便举起板凳威胁要砸断孙某的手脚,要求孙某签写赔偿20万元自愿书,孙某被迫照办。刘某打算放孙某走,此时曹某提醒刘某:“他一走,就不认账了,还是趁机拿到钱最好”。刘某心想有道理,便要求孙某向其父亲老孙打电话,要其拿20万元到某公园交钱赎人。老孙答应在公园见面。刘某便让曹某看押孙某,自己去会见老孙。在公园,老孙要求见到儿子才给钱,刘某不同意,只答应可以通电话。在通电话时,老孙知道儿子受到殴打,便很生气,上前和刘某厮打在一起。刘某将老孙打倒在地,并致其昏迷,看到老孙昏迷,刘某蹲下来看老孙伤的不重,准备离身时发现老孙怀里的提包,便拽过来,发现里面有20万元现金,便拿走,同时打电话让曹某放人,曹某便释放了孙某。后刘某、曹某被抓获。
【分歧】
1.刘某和曹某殴打孙某逼迫签写赔偿20万元自愿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2.拘禁孙某向老孙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3.刘某将老孙打昏拿走20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评析】
1、刘某和曹某使用暴力逼迫孙某签写赔偿20万元自愿书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之行为特征,二人虽然当场使用暴力,但只是逼迫孙某写赔偿书,而不是当场劫取财物,孙某日后是否赔偿便具有可选择性,并非“因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 故刘某、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2、二人后来拘禁孙某,向其父亲老孙勒索20万元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但是该解释规定的“法律不保护债务”,如赌债、高利贷等,也要求有一定的事由根据和共识基础。如果是凭空捏造的债务、制造骗局设立的债务、通过恐吓设立的债务,便不是这里所指的债务。本案中,刘某索要的赔偿是基于孙某与其妻通奸,孙某也答应赔偿,但只是答应5万元。刘某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索要2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敲诈勒索罪单方面设立的债务不是该解释规定的债务。二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控制孙某,向其父亲老孙勒索20万元,符合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绑架罪论处。
3、刘某将老孙打成昏迷,拿走老孙20万元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虽然刘某与老孙见面时有取得20万元的意图,但这种意图不是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只是一种以钱换人的意图,故刘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刘某盗窃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被绑架罪吸收,绑架罪只是吸收了敲诈勒索取得财物,并没有吸收盗窃方式取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