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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上海某杂志社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3月,原告吴某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日,被告聘其为杂志社执行副社长要求被告上海某杂志社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工资、补交综合保险等共计人民币19万元。
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梁栋律师积极需找案件突破口,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详实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梁律师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从未从被告处领取过劳动报酬。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将杂志经营权交由本案第三人某广告公司,被告之所以同意原告以个人名义出任执行副社长,允许原告名字以执行副社长身份刊登在杂志版权页上是为了方便原告履行其与某广告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提供便利。原、被告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请求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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