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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 交易不成终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杨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卖与孙某,后双方发生分歧,二人纷纷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确认二人所签合同效力。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     原告孙某起诉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用孙某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是以合法形势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从此房内腾退。     被告杨某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反诉。被告反诉称:孙某与杨某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杨某支付孙某费用一万元。2004年4月,杨某入住房屋,至今杨某一直和女儿女婿及侄女居住盖房内,并缴纳各种物业费,期间该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杨某要求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孙某要求杨某支付数十万元否则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还声称如杨某不答应,即要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屋,通过市场出售房屋能实现甚至要比杨某给的更大利益。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立即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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