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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李艳波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主体,但从地位上讲,劳动者从始至终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出现了大量用人单位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事件,所以,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法律救济途径进行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从四个途径进行,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仲裁、诉讼、起诉清算,这四个途径从时间上讲是具有前后关系,具有程序性,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可以在单独一个途径中完成。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200412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他人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根据该《条例》第十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依法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二、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根据20085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200851日之日起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的规定。
    三、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过劳动仲裁,也就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所以,当劳动争议产生时,劳动者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不服再提起诉讼。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从这个程序上看,法律给予了劳动者较大的保护,可以进行三个甚至更多的审理机会,因此,对劳动者的保障还是很有利的。
    四、起诉清算
    劳动者在经过劳动仲裁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后,那么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裁判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的,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如果出现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应当在该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财产清算以及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那么此时劳动者可以成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根本没有财产进行清偿的,这种情况如果是由于公司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那么劳动者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该《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的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我总结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较多的救济途径,我想劳动者如果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是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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