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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在试用期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过程中,劳动者被侵权最多的时间段是在试用期内,有不支付薪水或薪水过低的、有不购买社会保险的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劳动者完全可以拿起《劳动合同法》这个法律武器,在如下方面正确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内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试用期的衍生。试用期应该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所以试用期必须是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地“规定”给劳动者。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是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均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具体时间长短限定幅度是: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超过6个月。

再次是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是试用期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下列任意一个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是试用期的社会保险。由于购买社会保险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了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社会保险是我们社会的强制性规定,故而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帮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负担按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保险费用。

第六是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正常理解,在试用期内,不管任何情况,用人单位都是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行使劳动合同任意解除权的。

对于以上条款内容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忽略”的,劳动者可以提醒和要求完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每级政府都设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追究它的法律责任;如果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在试用期内侵权的,劳动者还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进行维权。
 
作者:李剑峰 周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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